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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成都一楼盘疑似绿化面积不够,交付前开发商组织工人在水泥地铺草坪充数。新都区住建局回应,未收到开发商提交的综合验收申请,责令整改并约谈开发商。
众所周知,有些开发商,为了卖房子,会先建几套样板间,销售人员拿着宣传页向购房者承诺,未来小区绿化面积足够、配套设施完善、基础服务良好,购房者禁不住销售人的忽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实际收房时,发现有诸多问题,比如当初承诺的大面积绿化带严重缩水,实际户型也与宣传页上不符,那么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算违约吗?如果购房者要求退房,会有赔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开发商属于违约,但具体能否退房以及如何赔偿,需要依照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损失的情况确定。
首先,商品房实际户型、小区绿化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户型朝向、小区绿化面积有明确约定的,开发商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如果预售合同中对于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可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无明确约定,则只能法定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需要购房者证明该房屋的交付确实不能实现自己的购房目的,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对每一个消费者来说都可能要花费一辈子积蓄,因此购买时要格外慎重。作为购房者,要注意甄别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特别是预售类商品房,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等重要内容,可事先向当地规划部门咨询核实,有条件的可以到楼盘现场实地探勘、了解,并要求将相关内容明确到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上。
同时,注意保留广告宣传册、小区规划图等宣传资料,以免收楼时与宣传情况不符维权难。卖房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购房者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架构、户型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引导。
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要谨慎发布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于户型、水电煤气、对购房者订立合同目的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配套设施等的描述,均可能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若与实际交付条件不符,均可能构成违约,可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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