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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合理的拆迁,对于大部分老百姓来说,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当地法院对待这些案件则是能躲则躲,通常是不接收起诉材料或者是接收材料后就没了下文,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法院这样做的目的其实也非常明显,无非一是想以这种消极的态度打消你的维权意向;二是让你增加畏难情绪。在很多情况下,法院的这种态度往往会使一部分被拆迁人心灰意冷,打消了走法律维权的想法。
其实这些在征地拆迁中都是一些常见的想象,并不是法律维权路上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很多普通老百姓是由于不懂法律而四处碰壁,对于法院这些消极的态度,其实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救济途径,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01 申诉上级法院责令改正
当地法院由于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处理拆迁案件时不得不留有余地,因此在起诉阶段不愿受理立案,这时我们可以就他的这种行为向上级法院投诉,要求责令改正。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对于起诉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书的,如果存在故意拖延、消极躲避等违纪情形,当事人有权向其上级法院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在15日之内查明事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02 申诉法院监察部门
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中,法律规定了法院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力。根据该《条例》,如果接待你的工作人员不肯接受起诉材料或者接收材料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回复。那么我们可以针对该工作人员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追究其违纪责任。
03 向同级检察院进行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有监督权,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检查建议。《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该项权力。因此,我们可以向检察院说明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检察院纠正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
04 申诉人大常委员行使监督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如果法院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的受理工作,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督促法院进行改正。因此,我们除了向检察院、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申诉之外,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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