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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拆迁公司董事长收受拆迁户好处费被判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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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温州一拆迁公司董事长收受拆迁户好处费被判获刑10个月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9-17阅读:

温州一拆迁公司董事长多次收受拆迁户好处费,应要求更改拆迁协议内容。9月15日上午,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这名拆迁公司董事长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姓闫,今年45岁,龙湾人,是温州一拆迁公司董事长。2013年4月8日,龙湾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与该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委托该拆迁公司参与龙湾区永中街道某村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合同约定委托性质属于劳务性质。

其间,因为业务办理需要,龙湾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将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协议等文书以及单位核对章均交由该拆迁公司保管。然而,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闫某在没有经过龙湾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和永中街道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保管拆迁协议及核对章的职务便利,多次应拆迁户的要求更改拆迁协议内容,并收受拆迁户好处费共计16.2万元。从判决书上来看,更改内容为将违章的简易棚增加核算到附属物赔偿面积内、修改产权调换协议上的套型。

在法院审理阶段,闫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6.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退赃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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