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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案
案号:(2020)苏0791行初70号
审理法院: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律师 张友伶律师
【案件详情】
2017年,东海县人民政府作出《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发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为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原告的所有房屋都在征收范围之内。因为被告违反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减少原告及家人的房屋补偿面积,没有及时进行房屋确权工作,王**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一直没有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直到2019年4月17日凌晨,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拆,造成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重大损失,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被告称:涉案房屋并非是由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强制拆除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鉴于原东某县房屋征收局并没有实施强拆前行为,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查明,原告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属于违法建筑。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所以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另外,涉案建筑不能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由于历史原因,原告建设的房屋并未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而且原、被告双方就涉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金额、面积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被征收的房屋,是违反了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的。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17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山后巷33-1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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