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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正是辛苦了一天的人们进入到深度睡眠的时候,谁也不会想到在这个时间段自家的房屋竟然被陌生人拆毁。
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2日凌晨1时45分,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电话中的人称自家的房屋正在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请求公安机关出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是什么导致了在凌晨时分自己家的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拆毁的呢?
接警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后看到了报案人马某,此时马某的房屋已经被损坏,随后民警当即口头告知马某及其妻子王某该房屋被拆毁行为,属于某市XX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行为。可以推定拆除原告王某房屋的行为是某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
在此案的一审中,法院认为该市政府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本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市政府强拆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市政府不服,遂提起上诉。
京云律师也接到了当事人王某的请求,代理了王某的案件,助其维权。
二审中该市政府上诉称:事发当日,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未作调查了解、未收集证据,仅凭个人主观认识和推断,就表态称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该说法不具有客观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另外王某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上诉,京云律师指出:焦点问题是,该市政府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在后续征收过程中,该市政府与王某并未就补偿达成协议,强制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
另外在审理过程中,该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
综上,可以认定王某的房屋强制拆除主体是该市政府。其次,该市政府在与王某未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在没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王某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该市政府强拆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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