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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78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德园委员:
你们在政协浦江县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D级危房拆除一般情况下应准予重建的建议》的提案,已由县政府交我单位主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为鼓励和引导乡贤回乡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在坚持宅基地“三权分置”原则下,因地制宜、适度放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乡贤乡居”。关于乡贤D级危房拆除后重建的相关政策,我县已出台了《浦江县推进“乡贤乡居”若干意见》。
一、乡贤的认定和管理
本意见所指乡贤为祖籍是浦江县的人员。乡贤须爱党爱国爱家乡,有德行、有才能、有成就、有声望,深受祖籍地群众尊重;其典型事迹能充分反映当代乡贤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时代风尚,对干部群众具有较强的引导、教育、激励、示范作用。
成立县乡贤乡居资格审定委员会,由县委统战部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改革办、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宗局、县招商局、各乡镇(街道)等为成员单位。乡贤乡居资格每年审定一次,由村级组织推荐,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审定。每年安排若干资格名额,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配到乡镇(街道)。被认定为重大贡献的乡贤,按照“一事一议”办理乡贤乡居。
二、乡贤乡居的实施主体
乡贤乡居的实施主体是村级组织。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乡贤乡居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乡贤乡居的实现途径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
乡贤申请宅基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规定。乡贤宅基地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属本村村民的乡贤。其合法宅基地拆迁、原拆原建(升建、扩建)以及新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
2.非本村村民乡贤。
(1)乡贤合法宅基地的拆迁安置与村民享受同等安置政策;申请原拆原建(升建)的参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审批程序办理;申请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按照1:1的比例安排宅基地,但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审批程序参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办理。
(2)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的名下房产,乡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的,可以父母为一户申请扩建或申请易地新建(父母至少一方为农村村民),审批面积控制在92平方米内,原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收归集体。审批程序参照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办理。
(3)乡贤无合法宅基地的,按照回原籍落户方式申请宅基地。乡贤经县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户后,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乡贤原合法宅基地扩建的参照回原籍落户方式申请宅基地办理。
申请户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申请宅基地时不予批准。
(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为保证公平合理使用村集体资源,在本村有无房户未安置宅基地的情况下,乡贤乡居建议采用国有建设用地安置。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县政府在乡贤原籍村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公开出让,用于乡贤乡居。出让地块的单元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所得出让金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全额返回给乡镇(街道),用于该村的乡村振兴建设。按照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农村宅基地入股
充分利用闲置农村宅基地,适当放活农村宅基地用途,村级组织可以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入股方式与乡贤合作开发,用于经营农家乐、民宿、旅游等项目。合作年限不得超过30年。合作程序如下:
1.申请。乡贤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2.协商。由村级组织和乡贤协商,确定入股宅基地面积、年限、分红等相关事项;
3.审核。村级组织将协商内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签订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贤签订合作协议。
5.备案。合作协议报县委统战部、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经依法批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用于解决乡贤乡居。具体程序按规定执行。
(五)农村闲置农房租赁
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农房出租给乡贤用于乡居。闲置农房由村级组织统一出租给乡贤,并与乡贤签订出租协议。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贤宅基地、国有住宅用地、宅基地入股的应服从政府和所在村的安排
(一)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
(二)乡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拆除的其它情形;
上述情形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相关事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贤协商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县每年安排建设用地指标30亩,用于乡贤乡居安置。
(二)落实乡贤乡居的按每户5000元补助到村,用于该村解决乡贤乡居的工作经费。
(三)乡贤原有合法宅基地拆建、升建、扩建、新建的,村级组织负责做好邻里协调工作,宅基地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联村干部和相关室(所)代办。
(四)为稳步推进乡贤乡居,试行实施本意见,出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确保乡贤乡居落地。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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