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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被拆迁方和政府地位不平等,导致很多被征收拆迁人认为自己只有被动接受的份而没有主动去协商谈判的份。殊不知在征地拆迁中,国家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诸多的权利,如果能正确运用得当,在拆迁协商谈判中占据主动是完完全全可能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都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知情权,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还是《土地管理法》等众多法律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可以了解的信息包括:
1、拟征地信息:
(1)拟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
(2)拟征收土地在征收后的用途
(3)实施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2、征地信息: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面积、所有权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
3、关于补偿的相关信息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被安置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其他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
(3)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途径和措施。
二、确认权
对于拆迁方主持下进行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的信息、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的信息、房屋征收评估丈量结果等需要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三、参与权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并不是完完全全的处于被动的地位,法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参与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发表意见权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2、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评估机构选择权
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复核权
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房屋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5、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投诉举报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五、救济权
对于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有异议,或因未按照经依法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或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恢复土地耕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上述权利都是有期限的,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去主张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得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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