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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答非所问,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河北唐山法院判王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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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答非所问,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河北唐山法院判王某胜诉!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7-16阅读:

原告王某委托京云律师团代理“遵化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在河北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胜诉!详情请查阅判决书:(2019)冀02行初218号。下面是京云律师团对本案的简要解析。

一、案情介绍

被告遵化市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要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被告依然采取征收补偿程序。原告向被告申请关于征收项目的信息公开内容,他想要知道官方公示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然而被告给的答复并不是原告想要知道的内容。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委托专业做征拆案件的京云律师团的王国龙律师、刘建华律师办理此案。由于两位律师在多年执业生涯中,一直从事对征拆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且办理过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所以王国龙律师、刘建华律师所带领的律师团队,凭着专业性和敬业精神,使本案获得胜诉!下面我们聊聊本案的具体案情。

二、原告为什么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信息公开哪些内容?遵化市政府是怎样做的?

1、申请信息公开原因

(1)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河北遵化*镇*村*号,因“建南大街北侧部分区域”的征收项目,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所以原告有权申请信息公开。

(2)被告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就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3)原告没有看到任何公示张贴和征收决定文件,所以原告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4)在没有公示任何征收文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采取了征收补偿程序。

2、要求被告信息公开的内容

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关于建南大街北侧部分区域”征收项目的:

(1)征收决定

(2)征收补偿方案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城乡规划

(6)专项规划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被告遵化政府自称尽了信息公开义务,但是原告王某和法院却不这样认为!

被告认为,王某要求公开的内容,其已经主动公开。但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刘建华律师认为,遵化政府虽然作出了《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王**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答复》,但其答复内容不符合原告想要获得的“信息公开内容”。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是“建南大街北侧部分区域征收”,而被告的答复是“关于两侧部分的征收文件”。遵化政府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最后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遵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遵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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