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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指的是因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特征包括以下4个方面:争议主体呈现出多样性;争议客体呈现出特定性;争议一般特性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相对久远,查证的难度大及政策性强等;在处理方法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是人民政府处理。
二、怎么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1、村委会的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的用地和其他经过依法同意批准用于不是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然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到每个权利的主体上。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的方法和原则,来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客体、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规和法律规章中规定的相应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规定,对具体争议的案件提出对应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和政策,并且针对具体争议的案例进行合理的分析,然后提出对应的处理意见。
三、要注意哪些?
1、关于处理的时间限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内出调查容处理意见。因为情况复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提出相关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过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时间。
2、关于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真实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真实的姓名和职务;争议的事实、个人理由与要求;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拟订的最终处理结论。
3、关于调查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的人民政府,再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时,需要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生效后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4、不依法调查处理的后果
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
处理好土地权属问题,也是避免了不必要的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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