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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令交出土地具体有哪些程序?
(1)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失地保障落实到位。
(2)镇区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初步方案。
(3)市国土局对征地搬迁补偿房屋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告知听证权利,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组织听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4)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市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5)市国土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镇区组织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定流程。
(7)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被征收人拒绝评估的,开展公证评估。
(8)镇区与被搬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镇区形成协商记录,并送达选择安置房通知。
(9)镇区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市国土局。
(10)市国土局制发初步补偿安置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11)市国土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12)被征收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局和镇区共同应议应诉。
(13)市国土局催告交出土地。
(14)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市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法院接到市国土局的申请后,在五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强制执行是指由法院将当事人强制迁出,将相应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将地上建筑物交给地块所属镇组织拆除,亦可自行组织拆除。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是指相关单位在申请强制执行及实施强制执行前要做好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以下4项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责令交地类的决定书有相对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而我们想要寻找行政机关的违法点,主要就是根据上述法条中的四个方面对决定书的合法性来进行审查,这其中有几个细节需要提醒到被征收人。
当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上述几类土地决定的文书时,很可能下一步你的房屋就会遭遇强拆。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文书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以此守住集体土地上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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