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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给您送来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您在几天之内要把房子给拆了,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肯定是要及时行使权利,及时提起复议或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撤销该通知文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撤销,就自动生效了,那时你就是有再多说法、再多理由,法律也帮不了您。
但是还没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第二天他们就带人来把房子给拆了,这又该怎么办呢?首先需要明确,这肯定是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已经明确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不实施拆除行为,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把房子拆了,这个时候就不要再多做无益的交谈了,最重要的就是赶紧对现场进行证据固定,拍照录视频以备后续提起诉讼之用,进而索取赔偿。
事实上,实践中有些“违建认定”,其目的并不在于规范城乡、改善市容。有的房屋,经营或居住使用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一直没有出现过问题,从未有过相关部门进行过管理处罚,但一到了要征收的时候,麻烦就接踵而至,被认定为违建,突如其来的强拆,拆除无补偿等等。这种时候极有可能就是征收方试图“以拆违促拆迁”,拆违只是手段,低补偿乃至无补偿进行拆迁才是其根本目的
而且要知道,房屋遇征收时,强拆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并且申请也是有法定的前提条件的,申请也会出现不准予执行的情况。所以如果是行政机关企图通过一纸限拆通知,以拆违代拆迁,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肆意侵犯,那么被征收人也不要再忍让与软弱,一定要及时依法维权,尽可能地在保住房屋的基础上使合法补偿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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