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自己搭建的房子,其拆迁赔偿的具体数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在拆迁之前,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以确定合理的赔偿事宜。
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零。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同样为零。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后,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应在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和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通常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进行,就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如果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对于私有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若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则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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