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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王女士与同村村民徐先生达成一致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徐先生把房子卖给王女士,王女士支付了房款,徐先生把房本和宅基地证一并给了王女士。
多年来相安无事,前段时间村子里传闻要拆迁,这时徐先生后悔了,说王女士在村里还有别的地,之前签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应当属于无效,并且徐先生以证件丢失为由,挂失办理了新证,想向拆迁办主张拆迁利益,王女士想问当时签的合同难道是无效的吗?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买方是否拥有其他宅基地,不影响村民之间就宅基地上房屋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没有侵害,仅仅影响出卖人、出租人再次申请宅基地,所以在本案中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另外人无信则不立,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王女士已经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一直到拆迁之前,所以王女士对房子有物权期待权,可以向相关部门主张拆迁权益,徐先生的说法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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