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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代替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吗?
村委会在村务处理上,可谓是权利极大,那么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是否也具备擅自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
集体享有我国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具体可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里面提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对于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掌握在村委会手中,因此,遇到征地补偿的时候,针对该类型土地,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听取村民意见,走完流程后,就可以签署补偿协议,而不必经过每一户村民的同意。
2 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
对于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这部分的土地征收,必须由承包户个体签署补偿协议,村委会无权“多管闲事”。所以,当遇到村委会以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为名义侵占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大可据理力争,甚至是诉至法院!
已经被村委会代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个人承包地已经被村委会代签,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我们可以看下以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当村委会私自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使村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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