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拆除租赁房屋时,有权要求出租人和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和拆迁协议;
2.拆迁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3.与出租人和拆迁人协商
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拆迁协议;
4.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请求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拆迁人未依法拆除的,承租人有权要求拆迁部门依法处理;
8.可以对
强制拆迁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出租
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就
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也可以要求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
三,赔偿方案。
作为承租人可以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在
房屋拆迁后要求房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拆迁人必须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被交换产权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出租,但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赔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贴。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房屋由承租人使用时,就发给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所购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支付搬迁奖励费应按支付搬迁费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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