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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拆迁官司,被拆迁人需要负哪些举证责任?这是广大被拆迁人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规则,但是在行政诉讼当中,由于拆迁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保持诉讼双方地位平衡,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就没有任何举证责任。那么在拆迁案件当中,拆迁方双方就那些事实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被拆迁人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在拆迁维权纠纷当中,一般都是被拆迁人提起诉讼。因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一般由被拆迁人来承担,包括起诉人和被起诉人主体适格;所诉案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等。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起诉被告(拆迁方)不作为案件有其特殊性,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才造成相对人受损所的。因此,原告(被拆迁人)需要证明其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规定:“在行政赔偿、拆迁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被拆迁人)应当就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多少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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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疑被告提供的证据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对于耽误法定期限的事实,就不可抗力和其它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告(拆迁方)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这时候关于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呢?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主张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被告(拆迁方)在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一般为原告)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原告(被拆迁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拆迁方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拆迁方需要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一般来说包括被拆迁人额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违法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要等。
2、是否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拆迁方需要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而适用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是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首要因素。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违法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是会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的,因此程序合法也是拆迁方要证明的事实。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因此,拆迁方需要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承担举证责任。
5、在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由被告对其法定职责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在于该为而不为,其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的义务为必备要件,没有作为的义务则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法定职责的范围来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被拆迁人经济能力、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限,文件资料缺乏,不一定全面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而被告(拆迁方)一般处于优势地位,掌握和控制有关规范性文件,了解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因此为了照顾被拆迁人,将这部分聚众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拆迁方)。
6、确认强拆主体的举证责任。
由于拆迁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在房屋被强拆,在政府拒绝承认自己是强拆主体而导致强拆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强拆主体。
在法庭上,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整个诉讼程序均是以证据为中心展开,要想赢得诉讼,就得重视证据。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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