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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各地区标准不同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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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屋拆迁补偿各地区标准不同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不能变
京云律师  更新:2019-09-26阅读:

在全国拆迁实践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生活水平、地价、人口以及城市规划等因素有非常大的差异,因此中央无法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都是放权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此种情况也造成了各地被拆迁人面临的困惑:无法判断对方给出的补偿是否合法合理。但是,虽然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中央还是制定了一些拆迁补偿原则,根据这几项原则一样可以判断出对方给出的补偿款是高是低,是否合法合理。

一、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保障长远生计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征地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生活水平,此原则的确立是由国家征地拆迁的目的决定的。国家征地拆迁搞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是为了更好的造福社会。征地拆迁的目的就决定了征地拆迁是不能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必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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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因此,先补偿后拆迁也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先补偿”体现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拆迁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搬迁”体现在: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根据该原则,被拆迁人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三、不逼迫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是严令禁止逼迁行为的,被拆迁人在遭遇逼迁时可以第一时间求助法律帮助。

四、不低于房屋征收周边市场价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项原则是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原则的延伸,如果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将会导致被征收人在拿到补偿款后根本无法购买相应的房屋进行安置,反而要倒贴钱解决问题。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对比周围房价就可以得出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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