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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主要取决于采取不同的战略战术。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方,被拆迁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正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那么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常见的错误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
错误一:民不与官斗
几百年以来,窦娥冤的故事在中国民间广为流传,几乎是妇孺皆知,这也使得“民不与官斗”这种说法在中国社会广为流传并深深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群众的行为。事实上,这种说法在古代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成立的。因为在封建社会,由于为官者掌握了国家权力,并且以皇权的名义控制着国家经济权力和社会财富,再加上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致使他们的权力无法受到约束。结果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政治的腐败,身为百姓父母的为官者往往视民如草芥,肆意欺压剥削。一旦发生官民矛盾时,老百姓常常要面对官官相护的局面,正所谓“胳臂拧不过大腿”。更可悲的是,即使诉诸公堂,老百姓也往往会不得不面对“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实。
在经历无数惨痛的教训中,古代的老百姓逐渐总结出了一种处世哲学,那就是“民不与官斗”,这也成为封建社会中官民关系的真实写照。
那么在目前的中国法制环境下,这种说法还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历程如果从清末预备立宪算起已经经历了近百年,新中国建立后也一直在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今时不同往日,面对征收补偿不合理,要转变思想,将“民不与官斗”变为“民不得不与官斗”。
错误二:信“访”不信法
“信访不信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各种上访已成为各级政府谈虎色变之事。那么在遇见拆迁维权的时候,选择信访维权究竟有没有效果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探讨设立这种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目的。
我国信访制度是通过1982年2月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后走上正规道路,其主要目的是接收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等。《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此条也可以看出,信访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救济补充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一样,它应当是司法救助无门的情况下的救济补充措施。
而目前,很多被拆迁户在没有求助于司法程序就直接选择信访。而中央对于这样的上访者处理方式一般都是将上访者被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解决,所以在浩如烟海的进京上访者中,大量访民的利益诉求在中央是得不到解决、也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
错误三:托人走关系能解决问题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所以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有关系、有门路,就不难解决问题。但是在拆迁中,通过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人往往会将自己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当寻求的“关系”是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家人或亲戚时,拆迁方反而将这些家人和亲戚分配政治任务,要求带头拆迁,结果反而是家人和亲戚迫做家里人的思想工作。
当寻求的“关系”是熟人或朋友时,这种“关系”既欠了人情花了钱,当补偿结果达不到预期时,自己还往往碍于熟人或朋友“努力”的情面,在其劝说下签订了协议。
当寻求的“关系”是“拆托”时,后果很大可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的“拆托”解决问题的办法大部分是虚报材料,冒名顶替,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等等方式,而这些事项很容易被调查出来。到时候追查起来,不但这些原本应该你得的补偿,会作为不法收入要退出来,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错误四:拖延战术
当协商不成,开发商已经着手开始建设的时候,一些被拆迁户便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签字采取拖延战术就可以阻碍开发商的工程建设,最后肯定会逼征收方妥协。
那么情况是否会和被拆迁户所料想的一样呢?答案当然不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迟迟不签字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采取拖延战术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确实补偿不合理,那么早日诉诸法院自然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错误五:抱团示威
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盲目相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条,团结几十甚至上百名被拆迁户一起围聚到政府行政机关门前喊口号,试图引起更多关注,迫使政府正视自己的诉求。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曝光度,可以给予政府足够的压力,只要坚持不解最终必然会是拆迁方妥协。
殊不知,这种拉横幅示威的行为可正中拆迁方的下怀。因为此举正给了他们打压你的好借口,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获得许可,对于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更为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至关重要,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从而给拆迁方留下趁虚而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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