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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下是根据该《条例》整理的详细内容,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时间等关键信息。
一、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确定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异议处理: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货币支付。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补偿时间
公告时间: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评估与补偿决定时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布、补偿决定的作出等,均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获得补偿。
安置时间: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时间应在协议中明确,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
四、补偿流程
征收决定与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
房屋价值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货币补偿款或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搬迁与房屋拆除: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补偿的标准、方式、时间等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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