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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历经征地拆迁的过程,真是所谓“西天取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其中的心酸及艰难的历程只有被征收人和拆迁律师才能有深刻体会。
从征收项目开启,测量登记,实际占地面积和测量面积不符;对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不满意,面对不合理的征收补偿跟征收方去协商盘旋,同时也要面对征收方的各种逼签手段,最后很有可能补偿还没谈好,房屋就被强拆等等。好不容易最后协商好补偿了,签订了协议,但是又碰到征收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比如安置房不按时间交付,补偿款不按约定时间发放等棘手的问题,更让被征收人不知所措的是协议仔细一看,竟然没有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无疑对被征收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莫慌,今天主要跟大家普及一下,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内容里又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时候,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能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履行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碰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那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内容,主张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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