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安置费结算与被拆迁人不履约应对之策
一、济南拆迁期间的安置费是怎么结算的
(一)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三十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两千元的,按照两千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例如,若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则搬迁费为80×30 = 2400元,超过了2000元的最低标准,应按实际计算的2400元发放。
(二)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一千五百元的,按一千五百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例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每月临时安置费为50×30 = 1500元,刚好达到最低标准,若选择货币补偿,则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即1500×6 = 90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四百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三百元。例如,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则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为100×400 = 40000元。
(四)特殊情况下的安置费结算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例如,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时,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
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的拆迁项目,安置费的结算方式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或协商结果进行特殊处理。例如,对于一些老旧小区的拆迁,可能会考虑到居民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或优惠。
二、被拆迁人不履行协议怎么办理
(一)协商解决
若被拆迁人不执行拆迁协议,拆迁方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先与被拆迁人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告知其未履行协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支付
拆迁补偿款、按时搬迁等。并保留好协商的记录和相关证据,如协商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
(二)发送催办函
向被拆迁人发送催办函,明确指出其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协议。同时,保留好催办函的发送凭证,如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催办函应内容明确、具体,告知被拆迁人如果不履行协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房屋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由,争取达成和解协议。例如,被拆迁人可能因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而不履行协议,调解人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被拆迁人的诉求,并向其解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提起诉讼
如果以上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如拆迁协议、相关文件、协商记录、催办函及发送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审理,如果判定被拆迁的人确实有违约行为,就会判决其履行协议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
(五)申请强制执行
若被拆迁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拆迁方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拆迁人的财产等,以保障拆迁方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拆迁方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财产线索等材料,协助法院顺利执行判决。
济南拆迁期间的安置费结算和被拆迁人不履行协议的问题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各方应保持理性和合法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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