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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被征收人对房产评估价格享有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若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被征收人并公告,会致使被征收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征收部门未及时送达评估报告,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将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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