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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因违法强制拆迁“中华老字号”营业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时,对于在强拆前未进行过合理评估,强拆中也未进行过证据保全的情形,要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体现出对“中华老字号”的特殊保护。
通常情况下,如果条件许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确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
赔偿的总体标准问题:由于原告属于“中华老字号”企业,在确定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时要体现出对此类企业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相关财产价格无法确定时,采取市场重置价格来进行赔偿相对可行。
关于房地产部分的赔偿问题:虽然国家赔偿法以实际损失赔偿为标准,但是由于被告的强拆行为造成了原告房产实际价值已经无法准确估算的现状,再考虑到原告老字号企业的身份和已经拆除房屋属于老字号原址店的情况,以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就成为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案。
实物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对实物财产损失,包括库存物品(饮食材料)、饭店经营设备、动力电以及房屋装修损失等几项内容:
(1)库存物品(饮食材料)、饭店经营设备部分。由于拆迁原因,造成库存物品(饮食材料)变质损坏不能再使用的应属于可赔偿的损失,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若被告拆迁方没有相应的反证,应予以全额赔偿。饭店经营设备类物品,应该对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折旧后给予原告赔偿。
(2)动力电和装修部分。考虑到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装修和动力电部分应该按一定比例折旧。
经营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部分损失赔偿问题:首先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原告年平均净利润、月支付工资、月应缴社会保险金、应缴养老保险滞纳金;因原告六个月后即新店另址开张,考虑到重新开张确实需要一定时期的试营业,在经营收益上可能不如拆迁前的正常经营,故应该多支付3个月的各类损失,按9个月给付利润损失,而对于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也应比照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给予9个月的赔偿。
违法强制拆迁“中华老字号”营业性房屋,应多予以“照顾”和“考虑”,法院裁判过程中应体现对“中华老字号”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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