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解答
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房产拆迁律师网站!
拆迁补偿是拆迁方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其中,补偿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耿**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404民初1139号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诉求:
1.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2394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代理律师:
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李仁林律师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律师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耿**将大桥村46栋252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耿**选择安置房3地块1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耿**应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安置房经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钥匙止;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耿诗虹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耿**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33899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给耿**。
【律师观点】
因淮南市熙城春天旧城改造项目,需拆迁耿**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大桥村46栋252室的产权房及其附属物。协议签订后,耿**于签订协议的7日内将自己的房屋交给土地储备中心拆除。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仍未按照协议对耿**进行安置补偿。耿**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有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选房确认单、拆迁通知单在卷佐证。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耿**交付了约定的房屋给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耿**虹有理由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胜诉判决】
1.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耿诗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驳回原告耿**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510115103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21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