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件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这既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征迁律师最常遇见的情况。最近,京云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上诉案例。
盖先生是四川省夹江县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政府实施拆迁计划,盖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迁范围。2019年4月22日,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向盖先生作出《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户位于xx镇xx村1社房屋在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由于你户不配合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一直未拆除。现依据《夹江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你户房屋测绘面积,共应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6.0001万元,该款将打入你户账户,账号88×××68。因你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国防工程项目建设,请你于2019年4月22日前将房屋搬迁,逾期我局将依法实施搬迁等内容。同日,夹江县国土事务管理所向盖先生名下账户88×××68汇款160001元。2019年4月23日,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向原告作出《关于房屋补偿情况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现依据《夹江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款,共应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6.0001万元,该款已存入你账户等内容。由于盖先生没有搬迁,2019年4月23日,盖先生的房屋和构筑物被强制拆除。盖先生遂以镇政府、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县政府和xx镇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显示,涉案房屋被拆除时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应认定镇政府参与了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在原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且原告还提交了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的照片,县政府系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认可实施了拆除行为,系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xx县政府、xx县自然资源局、xx镇政府均对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负有责任,系本案适格被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被征地拆迁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案中,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未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且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径直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该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上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可以确认违法。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然而,xx县政府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主体,遂向法院提起上诉。京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盖先生的代理人。法庭上,上诉人县政府称:上诉人是征收主体,但不是对被上诉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上诉人有工作人员在现场,不代表上诉人指挥、参与了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除,一审法院推定上诉人参与了强制拆除被上诉人的房屋,属适格被告,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并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京云律师称: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的法定职权,其在组织拆除被上诉人的房屋前已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对进行了补偿,被上诉人在获得补偿后,拒不按照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确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房屋,县自然资源局本着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对盖刚强的房屋和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中,县政府在对被上诉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没有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被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现场,也未对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强制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予以制止,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县政府应当对违法强制拆除盖刚强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