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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富,先修路”,这句简短又朴素的话语,道出的不仅仅是老百姓对修路致富的认可,更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交通得到畅通的情况下,老百姓自行经营农林作物就让生活更加有了盼头。
但政府不能只顾修路的利益,反而损坏了老百姓的营生,为了修建两城之间的道路,大量征地,不可避免涉及到老百姓经营的林地、果园等土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提供合理的、足够的补偿,尽可能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案件详情
黄女士家住广西省,由于地势和气候优势,早年间便同丈夫商议种果园,便在村里承包了土地,至今已经营着近50亩的沙糖桔林,除了售卖沙糖桔还经营了一家农家乐,每年仅出售沙糖桔带来的收入就十分可观。夫妻两人也会聘请在家待业的村民到林地工作,为不少村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由于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地,这片沙糖桔树及承包的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黄女士认为修路无可厚非,这块地被征收了无非就是需要重新租地、育苗等工作,毕竟交通便利了,自家的沙糖桔也就能销往全国更多地方,因此十分配合征地工作,在《青苗清点登记表》上签名表示认可。
黄女士对政府的信任在看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瞬间崩塌,经过两次评估后,评估结果也仅为1万元每亩,甚至不够自己付出的成本钱。故迟迟未在青苗补偿协议上签字,可是政府的项目建设不能等人,为了尽快实施建设,县政府直接派人将沙糖桔林全部清除,强制征收。
黄女士气愤不已,找到并邀请京云律师到其家乡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情况过后,京云拆迁律师向黄女士出具了一套完整的维权方案,以便其能拿到合理的青苗补偿款。第一步,黄女士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此次征收项目的主体县政府,以及参与强拆行为的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镇两政府对黄女士沙糖桔林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由县、镇两政府承担。
律师风采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第一,县政府征收土地行为,依法办理审批且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包括依法公告、拟制补偿标准及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等。在清点地上附着物时向黄女士出示评估结果,黄女士不满意又进行了二次评估,但其不予认可,并一直未签订青苗补偿协议。第二,黄女士拒接交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不满青苗补偿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作为拒绝交地的理由。第三,清理黄女士种植的作物非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系施工方的行为,且项目施工行为与黄女士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黄女士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综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黄女士诉求。
镇政府辩称,首先,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的征地工作安排,对黄女士承租土地开展的征地工作合法合规,并且黄女士在《青苗清点登记表》上签字,表示其对镇政府进行的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予以认可。其次,清理黄女士种植的作物不是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系施工方的行为。在施工方对地上物进行清理前,镇政府已履行告知义务。再次,镇政府仅为此项目众多征地工作小组中的一个,征地拆迁的公告、青苗补偿标准的决定等并非由其作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面对县、镇两政府的抗辩,京云律师毫不慌乱,作出了有力回击。
首先,关于县、镇两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案涉土地虽由县政府移交给施工方,但县政府是组织实施案涉土地征收的主体,应认定清除黄女士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沙糖桔树属县政府所为,县政府确为本案适格被告。镇政府虽非征收主体,但到达并组织了清除行为,理应担责。
其次,《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征收土地需强制执行的,应告知被征收方拟处理的结果,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包括听证的权利,并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搬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执行,然而县政府并没有遵循上述法定程序,故其清除沙糖桔树的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黄女士等村民种植的砂糖桔树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京云律师凭借着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黄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但其实,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只是拿到合理补偿的第一步,接下来的谈判环节才是最重要的,通过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来增加谈判筹码,这样才能更快,拿到更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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