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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冀07行初2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9月30对原告位于下花园区上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友伶,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谷*,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原告系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柳沟街6号国有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以实施下花园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小柳沟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为由,征收包含原告房屋在内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原告始终未见过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等法定文件。因无法确认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与被告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30日,未经任何合法程序,被告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即对原告房屋西侧院墙及院外原告种植的蔬菜等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清理,并在拆除过程中对原告西侧房屋造成严重破坏。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并破坏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认为其对原告违建院墙进行拆除的行为、对原告院外地上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合法。
【律师观点】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及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谷*涉案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其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但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所以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对原告位于花园区上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一、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对原告谷*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柳沟6号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并对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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