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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拆迁中,被拆迁人往往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待评估时被通知说“你们的房子是违建,按实际补偿安置标准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拆迁后生活问题,就适当的给一部分补偿,有时候会威胁警告如果不服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因为房屋拆迁往往会涉及到政府行为,被拆迁人在心里往往会认为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赢的,而且会得罪政府人员,所以就萎缩不敢争取更多的补偿,面对拆迁方的威胁,有些被拆迁人就妥协了。
面对拆迁方的“拆违”,被拆迁人之所以会不知所措,甚至是吃亏妥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违建不够了解。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通常包括: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
(3)超过批准范围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处置方式通常有补办手续、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
在实践中,各地有专门负责拆除违法建筑的部门,乡镇,镇政府的违法建设核查队负责拆违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通常要经过事前调查认定、催告履行、实际拆除等程序,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制作笔录;
(2)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改正、拆除的,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3)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公告并进行强制拆除。
在整个程序中,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如果当事人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有严格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违反程序拆除房屋,就属于违法强拆。当事人是可以去法院起诉强拆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的。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追求拆迁速度,可能会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做法。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确实存在许多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但这些不是我们老百姓造成的。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是认可此观点的。比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书中就提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老百姓能够克服和解决的,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行政机关不能一刀切,将所有手续不全的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进行强制拆除。
有些时候,被拆迁人不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处于弱势地位,拆迁方故意利用这点将应当正常进行补偿的房屋说成是违法建筑,以此削减被拆迁人的补偿。所以,当房屋遇到拆迁时,自家房屋被认定是违建的时候,不要轻易妥协,先想办法了解自家房屋到底是否属于违建,如果不属于违建,就极力争取合理补偿;如果确实有手续不全的情况,也不要害怕,不要轻易妥协让步。谨防拆迁方“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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