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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癌症,丈夫不仅不尽扶养义务,还将妻子和女儿告上法庭,枉费生活30年。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帮助妻子和女儿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孙大爷与王大妈于198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一女儿--孙女士,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单元楼的某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孙大爷名下。因为房屋是孙大爷和王大妈婚后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上述房屋经出售获得卖房款约 2500 万元,上述款项在孙大爷名下账户,系孙大爷与王大妈的共管账户。
2020年11月,王大妈从账户中拿出1520万元,在北京市东城区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女儿孙女士名下。2021年1月,王大妈又拿出458万元在北京市大兴区买了一处房屋,同样登记在女儿孙女士名下。
孙大爷认为王大妈和孙女士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将上述两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恶意传统行为,损害了他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其赠与行为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大爷将王大妈和孙女士告上法庭。
王大妈和孙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到庭应诉。
二、法庭对峙
法庭上,孙大爷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法院判令王大妈将两套涉案房屋赠与孙女士的行为无效;
2、要求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至孙大爷名下,孙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诉讼费由王大妈和孙女士承担。
针对孙大爷的请求,京云律师指出 孙大爷以赠与合同进行诉讼,但本案涉案的两套房屋均系孙女士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并非基于赠与取得,孙大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孙大爷与王大妈将卖房子的部分售房款赠与孙女士系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的结果,并非王大妈的个人赠与行为,王大妈与孙女士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存在无效的事由,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亦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 另涉卖的房子并非孙大爷单独所有,而是其与王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大爷 2021 年 4 月自行离开,王大妈现身患癌症,但孙大爷未尽到夫妻的扶助义务。孙女士与其联系其不接听电话,孙女士同意孙大爷可以随时回来居住上述两套房屋。 围绕着上述答辩,京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孙大爷以王大妈和孙女士未经其同意恶意串通,擅自将涉案两套房屋登记在孙女士名下,上述行为损害孙大爷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两套房屋系王大妈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所得,孙大爷与王大妈并未直接向孙女士赠与上述房屋,而是向其赠与了卖房屋的部分卖房款,孙大爷虽主张王大妈与孙女士恶意串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与王大妈共同到银行进行转账,说明其对赠与款项一事系明知,故无法认定王大妈与孙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因此孙大爷要求确认赠与涉案两套房屋无效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孙大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 元,由孙大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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