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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是属于农民所有,国有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集体土地怎么样才能变成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流程?
一、集体土地怎么样才能变成国有土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与村民建设住宅经过依法同意批准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包括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经过依法同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此之外。
前款法律所称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是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与国家征收的原先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第四十四条法律条例规定:建设占用了土地,并且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同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确定的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范围之内,因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先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批准。已经同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之内,具体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由各市、各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
在本条条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
第四十五条法律条例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将经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除基本农田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的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条例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并向国务院上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要依照本款法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其中,经过国务院同意批准农用地可以转用的,同时要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不用再另行的办理征地审批。经过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进行同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要同时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并不用再另行的办理征地审批。如果是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就要按照本条法律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另行的办理征地审批。
根据第四十七条法律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要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相关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是包括4个费用。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之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个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都为该耕地被征收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高不能超过被征收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如果不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继续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过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可以相应的增加安置补助费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加起来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要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相应的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
二、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流程?
1、征地告知
2、征地进行调查确认
3、组织统一征地听证
4、组织报批材料
5、报批审查
6、缴纳有关的税费
7、两公告一登记
8、补偿安置听证
9、补偿安置费用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一定必不可少以上几个步骤,否则,集体土地就不能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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