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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转卖给其他人,只能转让使用权。 那么购买了农村土地后遇到拆迁纠纷就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胜诉的。
2011年6月4日,王女士等五人与熊先生等四人签订协议,协议上约定王女士等五人购买熊先生等四人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店村××村民组的房屋上下各5间(包括楼梯、水井)。王女士并非该村村民。
2018年9月21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拆项目,王女士购买的五间房屋被列入征拆范围。。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高铁西站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指挥部发布了《搬迁公告》。井岗镇政府对拆除案涉房屋予以拆除。王女士不服该拆除行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出售、转让宅基地房屋。故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能证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的产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故其不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女士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定,于是委托京云律师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起诉资格,京云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上诉人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的产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偷换概念认为上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进而否认上诉人的原告资格是错误的。本案中上诉人房屋被强拆与被上诉人的拆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通过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产权,并且居住多年,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室内存在财物和日常生活用品,被上诉人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显然上诉人为该拆除行为的相对人。
同时,京云律师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该对购房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否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民事案件解决问题,即使购房协议无效,不能否认上诉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否认上诉人是该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否认上诉人在一审中享有原告资格。一审法院混淆了合法利益与合法主体资格,上诉人购置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对其合法利益,法院应予以保护。对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应以是否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作为审查标准。被上诉人在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对上诉人居住权、财产权产生影响,上诉人是拆除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上诉人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即使上诉人购买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中其它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之间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而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
被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为被答辩人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或用益物权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正确的。只有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益,其才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主张对涉案房屋存在产权的依据就是一份不规范的购房合同。因此涉案购房合同有效与否关系到涉案房屋的产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依法对涉案房屋就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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