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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
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随意反悔了。
但是!!!
拆迁补偿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
其签署的一方一般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关,
属于行政合同,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行政合同的特殊性。
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合同违反一般的民法准则或者《合同法》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重大误解:
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显失公平:
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比如市场价值1000万的房子,评估为100万,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而由于行政合同具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5条及其司法解释,对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也有规定: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比如征收方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例如街道办、村委会等组织征收拆迁。
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比如,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批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或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需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虽然法律对行政行为撤销、无效作出了规定,但是被征收人仍然应当慎重签字,毕竟签字后的维权成本和风险都是非常高的。
签拆迁补偿协议三大注意事项要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签订协议时,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一、如果遇到逼签的情况,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
如录音、录像,并应及时报警,做好询问笔录,向警方详细描述事发经过,以便留存证据。
二、商谈时,场所的选择。
尽量在自己家中,实在不行的话,也应选择在公共办公场所。切勿在宾馆、车上等相对密闭的地方。
另外,无论在哪儿谈,都尽可能让自己亲友或家人陪同,避免独自前往。
三、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在现实中还存在要求签订空白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以拿回盖章为由擅自更改协议内容等情况。
如果一旦您签订了协议,那么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人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拆迁人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您尽量不要签订空白协议,在协议签订后一定要自己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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