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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属于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所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的制度。
申请人通过法定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也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内容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不予提供申请信息或不做回复的情况,甚至有些回答的形式和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如果我们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怎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该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但是这也需要公民与行政机关双方的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效果。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开信息义务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为公民依法维权打开一扇方便之门。但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损害申请人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利就该行为申请复议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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