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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行为1:株连式逼签】
打砸破坏、威胁恐吓等直接逼签作用于某一户被征收人,而所谓“株连”性逼签则可能发挥“隔山打牛” 的效果。
只要被征收人拒绝签约腾房,配合搬迁,以其亲属为代表的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就可能面临各种奇奇怪怪的打击——子女被停课,家人被停职,亲属经营的店铺被反复调查、处罚,甚至连家人的计划生育问题都会被搬出来说事——诸如此类的手段可谓层出不穷。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一个:让受到影响的人去做被征收人的工作,做通了,同意配合签约了,课和班自然就会恢复,各种行政处罚也会不了了之。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定,“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是被明令禁止的。
若被征收人的亲属、朋友遭遇此种情形,一定要坚定权利救济信念,不轻易屈服于不法行为的讹诈,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有针对性的应对举措“见招拆招”,展现被征收人一方的抗压能力和充分的法律储备。
一旦拆迁方意识到被征收人的确是在按部就班地走法律程序,其违法逼签行为的锋芒一定会被有效削弱,角力将会转而出现在庭审之中。
只要被征收人一方不“一触即溃”,株连式逼签就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
【关联性行为2:捆绑式奖励金】
在征收拆迁中,“以奖促签”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结果在实践中被一些征收方灵活运用到了极致,“巧立名目”设置的各种奖励金,可谓只有想不到,没有奖不到。
但毫无疑问,奖励金在有些项目中的作用接近于“糖衣炮弹”,专门打击权利意识模糊又贪图眼前利益的被征收人。
更为糟糕的是,当奖励金被“捆绑”发放,一户不签约的被征收人将可能影响整个单元、整栋楼甚至整个村组其他户的奖励金收益,其所引发的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之争也就可想而知了。
就目前而言,没有人能够说这样设置奖励金是违法的,毕竟按照拆迁方的说辞,奖励金都是补偿之外额外提供的,拿与不拿都不影响被征收人获取法定的公平、合理补偿。
那么应对因奖励金发放而产生的压力,就需要不满意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权衡利弊之后抵御对眼前利益的过分关注,只有将视线放到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大局上去,才不会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发布的行政诉讼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中有这样的表述:
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协议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
窥一斑而见全豹,你所涉项目中的奖励到底是蜜糖还是毒药,被征收人需要自己掂量清楚。
【关联性行为3:误拆、居住环境遭破坏】
在征收拆迁中,拆邻居家的房子而把自己家拆了的事情时有发生。
发生这种情况的情形有二:
一是“误拆”,即在拆除过程中将甲的房子误认成乙的房子进而实施了拆除;
二是在对甲的房子进行拆除中因“技术原因”一不小心将相邻的乙的房屋“带倒”或者将其结构损坏。
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误拆本身就是个说辞、借口,其本身就是违法强拆的变种。
误拆行为是一种百分之百违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可将其作为违法强拆看待,并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及时提起恢复原状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
而对于那些在被征收人尚未签约搬迁时即对其周边居住环境进行大肆破坏的行为,事实上是逼签的形式之一,被征收人也可提起相应的程序实施救济,而完全不必忍气吞声坐以待毙。
“关联性行为”究竟会否影响到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影响程度有多大,固然与当事人的法律应对及时性相关,但更取决于被征收人坚定的权利救济信念和面对困难所必需的心理准备。只要大家事先在律师的指导下做足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预案,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做好录音、拍照等取证工作,及时正确的报警求助,就会最大限度地减轻上述行为对我们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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