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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问题。看起来好似违法的事实,因为被套上了某些马甲就似乎变了性质。这时候就特别考验代理律师的功底。有理有节便可以赢得胜诉。而被打乱了套路就只能一败涂地。
案情概述
杜某等13户为陕西省咸阳市C区D村村民,因《大西安(咸阳)文化功能区小秩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其家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给予的补偿低会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杜某不同意,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3日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原告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小秩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该村的供水中断。杜某等村民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现场对断水人员身份进行了确认,明确为拆迁办工作人员。杜某等人认为,管委会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自己的居住生活,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恢复水供应等。
管委会以第三人A公司与D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小秩村征迁项目公产赔付补偿协议》, 2020年1月7日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核心流水号:J0000005212083) 账户向D村委会咸阳秦都农商行马庄支行账户转付“公产赔付款3209543元”。
管委会辩驳提出刁难,列举如下难题:
1、D村供水站依据材料载明权属为“D村委会”, 其财产权益收益主体为全体村委会成员。D村共有665户,2647人,已经签署协议644户2559人。因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集体土地征收目前仅滞留21户88 人至今未达成协议。村级公产的受益权益主体为全体村民所享有,这里存在有少数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厘清界限。
2、依据书面证据载明,D村公产赔付协议的签署主体及受让主体均为“A公司”, 杜某等诉请管委会会并未厘清适格主体法律关系。
3、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2020年1月7日A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D村委会账户转付“公产赔付款3209543元”。后续依据赔付协议,遂完成了对赔付后公产的处置拆除,应当是基于公产赔付补偿协议继而取得对赔付后受让的财产物的处置权利。
一审法院尽管认为:就D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中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遗留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最后以向“管委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尽快切实具体践行落实此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保障”, 认为杜某等人诉请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庭审辩驳,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作出: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管委会对杜某房屋断水行政行为违法,限管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杜某生活用水供应。
依法分析
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在集体土地上,通过断水来实施拆迁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项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 行为的通知》第四项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可见,国家对于“断水断电”等这些现实中常见的逼签行为极其重视。
评析
让司法经得起民众的检验,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既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和民众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恪守的基本信条。杜某等村民进行维权,是对现实不公平的抗议,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就不能简单的来用“少数人利益及多数人利益的厘清”为被上诉人的问题来推卸责任。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一审法院已经明确“D村公产‘村供水站’的处置未顾及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20余户约80余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影响到此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而这种状况的形成正是“涉案项目拆迁办十几名人员将供应上诉人饮用水的国家生活饮水工程D村供水站拆除,破坏供水设施,导致对上诉人家的供水中断”造成的后果。行为违法,应承担责任,而不能用“司法建议”这种糊里糊涂的方式结案。一审法院模糊了相关概念,应明确的维护上诉人的相关权益,以和稀泥的方式维护被上诉人的面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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