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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村民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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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村委会是否有权代表村民签约?
京云律师  更新:2024-01-24阅读:
  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是否可以代替村民签字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那么,村委会是否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呢?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因此,一般来说,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且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村委会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是否可以代替村民签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签协议可能无效,村民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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