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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估报告的结果也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但具体如何补偿仍然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同时,评估也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救济。
一、如何审查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很专业的一环,被征收人往往对评估的有关事项不太了解,最终导致利益受损。那么该如何审查征收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合法呢。
评估报告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初步判断评估是否合法:
1、评估报告是否交付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评估是分户进行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将评估后的报告交付到个人的手中,这样被征收人才能判断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签名、公章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如果没有签名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签名去查询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必要时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3、形式、内容
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有法定的内容要求,应该包括封面、致估价委托人的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二、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如何救济?
评估报告评估太低,被征收人可以怎么做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此外,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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