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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
1、拆迁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根据房屋所处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具体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因此,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方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是土地管理部门。
2、被拆迁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在一般情况下,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但是还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出现:
1、因财产分割导致的房屋产权或者附属物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2、因房屋的原产权人死亡所引起房屋产权不明的,以被继承人之间订立的遗嘱或者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分割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以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为准;
3、因房屋买卖所引起的产权纠纷,以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或者是法院的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准;
4、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依法正在办理有关抵押房屋的过户手续的,可以以抵押权人为产权人,如果仍然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抵押期间的,应当以抵押人为产权人;
5、改建、翻建、扩建或者新建的房屋,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因有关的原因,产权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各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的,应当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者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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