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
房屋拆迁纠纷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拆迁条例》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其次,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可以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依法实施
强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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