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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引发工厂被强拆纠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助力赢得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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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引发工厂被强拆纠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助力赢得维权胜诉
京云律师  更新:2024-05-09阅读:
  无论是修建道路、桥梁,还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在征收土地时,都需要合法合规,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但在一些地区,为了急功近利,不给予补偿,不签协议,强拆房屋,以至于被告上法庭。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街道办事处,为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在征收范围内的厂房被强制拆除了。

  案情简介

  作为法定代表人,丁某于2011年12月15日成立了一家石材公司,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31年12月15日。

  2014年2月1日,丁某与侯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一家石材公司将其所有的石材加工厂转让给侯某。双方约定了转让期、价格等事项,并同意在转让期内,如果国家和县开发利用该地区,工厂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将归侯某所有,土地补偿将归某石材公司所有。

  2016年7月26日,当地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就国高青兰线东阿界至聊城段(鲁冀界)公路项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涉案石料加工厂在被征收范围之内。

  2017年5月9日起,当地县人民政府未与某石材公司或侯某就涉案石材加工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石材加工厂被拆除。

  侯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拆迁行为,违反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庭上街道办事处辩称,既不是拆迁实施主体,也不是征收主体。原告列出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起诉主体错误。街道办事处从未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拆迁,更不存在强制拆迁的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不应将街道办事处列为被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征收拆迁石料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其与涉案征收拆迁行为存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根据原告提交的拆迁现场的视听资料显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某在涉案厂房拆除现场,结合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未组织实施被诉拆迁法定职权,自行组织实施被诉拆迁,属于超越职权,应当确认违法。

  在法院的支持下,综合京云律师的上述意见最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石材加工厂是违法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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