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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9)京0115行初2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
1、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责令改正具体事项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责令改正具体事项依法答复。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 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被告礼贤镇政府。2018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4日违法制定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行为予以监督,并责令其予以改正;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之父李*全不予认定为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的行为予以改正,依法认定李*全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对象资格并将其应获得的村集体分红依法按期支付给申请人。但截至目前,被告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9年9月5日收到该申请后,调取、审查了《礼贤镇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2018年9月21日,礼贤镇政府经管站通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马坊村经济合作社,要求其就原告反映的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宜予以解答。被告表明其在无改正事项的基础上采取了由通知村委会予以当面解答的间接答复方式。
【律师观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礼贤镇政府对于原告李**的申请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告礼贤镇政府收到原告李平安的申请书后,虽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责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李**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提出的《关于对大马坊村股份分红分配工作方案及分红分配对象认定事项予以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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