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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辛集市辛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行终73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30日辛集镇政府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违法行为人杨**:2019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厂房《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履行催告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决定如下:对违法行为人杨**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辛集镇政府、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曾于2019年6月20日对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杨**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该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杨**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辛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已对杨**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且被告的行政行为与杨**所受到的实际不利影响存在因果关系。杨**的房屋系生产经营用房,辛集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杨**的生产经营被迫停止,而且有租户选择提前终止租期,以上是对杨**实际的不利影响。
辛集镇政府对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明确赋予了建筑的所有人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已对杨**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认为辛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对杨**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正确。
【胜诉判决】
一、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辛集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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