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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房屋类型,拿到的拆迁补偿款是不同的。门市房更是多余不同住宅。有些人不清楚其中的区别,那么充分维护自己的劝权益也就无从谈起了。
2010年6月1日刘某与石某签订租房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某镇上的一间房给刘某用于经营超市,面积40平米,租期3年。而后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后是石某与村委会签了协议,刘某并不知道这件事情。找到村委会问为什么玻璃门、灯箱、台阶、货架、阁楼、室内装修等均未给登记评估,营业执照也没有给停产停业补偿。村委会表示刘某不是房屋所有人不是被拆迁主体。而后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损失1648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产停业损失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3000元;
4、被告返还原告三个月房屋租金7500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停产停业损失不同意给付,因为根据顺开公司的拆迁政策,只有房主本人的营业执照才有拆迁安置补偿,本案在拆迁的时候就没有停产停业这一项目,我方不同意给付原告停产停业损失。
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3年6月1日又续签一份半年期合同,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占地或镇、村、政府拆迁、改造时,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搬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者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合同自承租房屋遇拆迁时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搬出。现承租房屋已经在2014年1月1日由房主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满足合同终止条件,应自行搬出承租房屋。但对于装修装饰以及剩余的房屋租金应给与鉴定返还。
一、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刘某装饰装修损失一万六千四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石某返还原告刘某房屋租金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1.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在此续签并约定租赁合同约定如遇国家占地或镇、村、政府拆迁、改造时,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搬出。
2. 经营的超市在拆迁评估时,玻璃门、灯箱、台阶、货架、阁楼、室内装修等均未给登记评估,营业执照也未给停产停业补偿。
3. 根据拆迁政策,只有房主本人的营业执照才有拆迁安置补偿。
4. 刘某的实际经营活动持续到收到法院传票还在继续,并未停产停业。
京云拆迁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你正在做生意的门市房是租赁的那么在租赁合同中要注意以上问题;如果你正在遭遇拆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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