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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业主维权胜诉!开发商违规收取溢价款和信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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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商品房业主维权胜诉!开发商违规收取溢价款和信息服务费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6-04阅读:

大厂回族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公司,违反房地产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变相以溢价款和所谓信息服务费的方式,违规收取原告郝某相关费用。京云房产律师与大家聊聊这个案例,详情请查阅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2209号

第一部分:案情

原告郝某与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瑞峰公司)、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首业公司,与蓝瑞峰公司合称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11月,原告预定被告中基首业公司开发销售的位于河北省大厂县圣拉斐尔小镇的房屋一套,签订正式合同前,开发商告知,如果想买房每户必须缴纳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溢价款,而且绝大部分被要求只能现金缴纳,原告无奈缴纳了溢价款15万元,2016年11月14日,中基首业公司告知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了,原告来到售楼处,又被告知必须缴纳5万元信息服务费,否则不给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又在中基首业公司售楼处缴纳了5万元所谓信息服务费,中基首业公司出具了盖有蓝瑞峰公司收据一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持有该收据,没有该收据的不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以上情形,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房地产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溢价款”和“信息服务费”属于变相违规收费。理由如下,首先,收取“溢价款”采用收取现金的方式,并且不给开具收据,这种行为规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收取“信息服务费”并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收取的这两项费用都应该返还给原告。经过法院的审理,最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郝某信息服务费5万元和相关利息,大厂回族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京云律师对本案的分析

第一、关于退还信息费5万,是怎么认定的?

1.原告与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项目团购推荐单》,但是在原告购房时,在价格上没有优惠,所以不是团购。

2.从内容来看,“项目团购推荐单”中并没有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该“推荐单”不能作为蓝瑞峰公司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证据。

3.蓝瑞峰公司提供的网页宣传证据,只能证明其对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盘进行推广,并不能证明原告通过蓝瑞峰公司发布的宣传网页获得房源。所以蓝瑞峰公司并未对原告提供以上服务,应该退还原告信息费5万元。

第二、关于连带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中基首业公司在应知蓝瑞峰公司并未对原告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然允许蓝瑞峰公司向原告收取信息费,为其提供收费便利。并且根据《战略合作协议》,蓝瑞峰公司可以就本项目进行线上线下宣传,而中基首业公司无需支付宣传费用,故应当认定中基首业公司已经从蓝瑞峰公司的宣传推广行为中获益。所以中基首业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房产居间服务费”不仅限于“信息服务费”,还有其他五花八门的名字。

在我们京云房产律师团代理的案件中,除了本案中提到的“信息服务费”,还有“排卡费”、“优惠活动费”、“团购费”等名字。不管叫什么名字,其本质依然是“房产居间服务费”。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应该退费,主要看该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中介公司是否为业主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

第四、本案中还有15万溢价款没有返还,这个怎么解释呢?

本案中,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向北京蓝瑞峰房地产经纪公司缴纳了15万元溢价款。该公司并没有开具收据。所以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交易行为,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这笔款项。京云房产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在业主缴纳任何费用时,都应该要求对方开具收据。除此以外,业主尽量不用现金的形式支付,最好用转账的形式支付。如果对方坚持用现金支付,那么业主可以有疑问了,不通过公司账户收取费用,是否涉嫌规避法律呢?京云房产律师提示大家在购买房屋时,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不要轻易缴纳相关费用,特别是谨慎缴纳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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