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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就《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成片开发”征收土地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可征收土地
所谓“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自然资源部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到,这一规定使土地征收成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径。这种方式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征地规模过大、征地程序不规范、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今年1月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通过列举方式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确属必需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成片开发”建设可以征收土地。
“成片开发”征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征求意见稿说明指出,社会各界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存在较大分歧。
一方面认为,应当贯彻落实“缩小征地范围”的决策部署,严格限定“成片开发”征地,范围不宜过大,标准应当严格。另一方面则认为,现阶段面临“六稳”“六保”的巨大压力,需要通过“成片开发”征地为工业、商业等产业用地寻找出路,目前范围应当放宽一点,不宜限定过死。
围绕各方共同关注的关键点,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方案内容、申请条件、审定门槛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具体实施中,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申请“成片开发”。
同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都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方案中,应当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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