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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以代理管理的方式,由集体共同对一定范围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村集体土地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为村民小组所有。其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且得到绝大部分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放到村农民集体。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根据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的: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对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违背法律规定处置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注意以几个方面:
1. 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是否包含国有土地或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 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为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3. 集体土地划分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
5.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否能够发至所有权人
1.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则是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山地。
2.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及村公共设施、道路、水利等为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组织使用集体土地的收益来进行公益设施建设,让每个集体成员享受到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地属于集体所有。
3. 由村民集体统一开发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在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以取得集体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但所有权依然归集体所有。
4. 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入股,独自兴办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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