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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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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京云律师  更新:2023-12-07阅读:
  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认定无效。

  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受到了来自外界的威胁或胁迫,比如被威胁将被强制搬迁、被威胁将受到法律追究等,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导致协议的签订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拆迁方在签订协议时采用了欺诈手段,比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那么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认定协议无效。同时,如果当事人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比如在极端的困境下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条件,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总之,在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协议前要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发现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自己权益的情况,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民事法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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