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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12月,苏美玲女士终于决定要买房了,签合同那天,位于南方的XX市罕见的下起了小雪,但这并不能阻挡美玲前去售楼部的脚步。这个楼盘也是美玲精挑细选出来的,一共花了60万,这对美玲来说已经是她全部的积蓄了,但是在这座城市打拼和漂泊了这么久,她太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了。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如果开发商逾期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超过30日,美玲有权要求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美玲就付了全款,但是半年后,开发商并没有按期交房,给出的理由是还没通过验收,看对方态度很好,美玲也就继续耐心等待。
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五年。
2018年3月16日,开发商终于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了,美玲此时一颗火热的心已经逐渐变凉,曾经的憧憬变成了疲惫,这中间经历的种种拉锯战和扯皮,不仅消耗了她大量的精力,甚至还让她和男朋友大吵了一架,最终伤心的分手了。
2018年5月18日,苏美玲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五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共37万元。
但是,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美玲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有一部分已过诉讼时效。
主张违约金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民事诉讼时效变更为三年,所以本案中关于诉讼时效还涉及到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
涉及到新法律规定的实施,计算诉讼时效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第二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从新法实施之日起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
由于美玲没有举证证明该期间内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所以法院采纳了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
因此,美玲请求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
最终,美玲得到的延期交房违约金为25万元,即:支付房款×万分之五×896日。
所以,在商品房的维权中,业主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是以日为单位的,那么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认为每日产生的违约金债权具有独立性,会对每一个请求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当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也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社会交易的整体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诉讼时效制度不应当成为违约方不履行义务的手段。实践中对于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各地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理解适用,因此如果一旦遭遇延期交房,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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