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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权益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权利,时间过得久了,可能会节外生枝,甚至会得到两份不同的判决结果。最近,云合集团旗下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承办的案件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份判决书,同样的小区,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诉讼请求,第一批次立案的业主得到了相应的合理赔偿,而第二批次的业主得到的判决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
第一份判决书
第二份判决书
在第二份判决书里,法院在被告完全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判决。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是无权主动降低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被告没有应诉,更没有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降低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这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
我们在这里先暂且不讨论法律方面的问题,我想就业主们如何率先保护自己的诉权、优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及时维权,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原因:
1、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清。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有理就可以随时申请维权,但是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以至于没有及时维权。
2、认为打官司成本高,程序复杂。
不少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得花钱。不请律师自己不懂法律,请律师就得付钱,而且打官司周期很长、程序复杂,花费诸多人力、财力。
3、打官司不一定能赢。
也有当事人认为即便打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赢,就算赢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回钱,与其白费一番功夫,不如就认栽了。
当然,谁都能够理解,怕麻烦,想要以零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也不建议大家走诉讼程序。
可是,在实践中,很多纠纷由于对方的强势态度或者是你的放任沉默,会让对方更加嚣张的损害你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与对方相抗衡。就像上面所述的案件情况一样,当初业主代表们都在积极的协调小区的业主集体维权,但是更多的人只是抱着观望的态度,不愿出钱不愿出力。后来18户业主率先进行了诉讼,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其他业主也开始纷纷效仿。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有部分业主纷纷表示,如果当初跟他们一起打官司就好了,可是,时光不会倒流。
我们律师在每一次的集体维权中,都跟所有人强调一件事,诉讼只是我们维护权益的合法手段,诉讼有调解,有判决,我们在合法的平台上,只要得到满意的结果就可以,不一定非要争个“你死我活”。调解是对双方都方便的途径,特别是在商品房集团诉讼中,协商出来的结果,往往是双赢。
要记住,无法调解的利益对你来说,必定是重要的,如果因为案件麻烦而放弃合法权益,未免可惜了些。而如果因为自身的不专业,导致败诉,以致丢失本来属于自身的权益,未免又可惜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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