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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房屋降价,买方不愿继续购房,借口解除合同
甲将位于河北某地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乙,成交价160万,由于该房产属于刚交付的新房,开发商要在一年后办理产权登记,所以甲乙双方约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时乙向甲支付首付100万,剩余60万等甲拿到房本,给乙办理过户之后再支付。但在一年后甲通知乙办理过户之时,却收到了乙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因有二,一是当地在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出台了贷款首付比例调整的政策,导致乙根据原来的首付金额,不能办下来贷款,需要调高首付。其次乙在这一年之间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得了严重疾病,耗费了大量金钱并且没有了劳动能力。基于以上原因,乙方不不能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可是甲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这一年期间,该套房产从原来2万多一平降价至1万一平,乙有很大可能是因为房价骤降导致投资失败,为转嫁风险,才找上述借口解除合同。
京云应诉:京云律师作为本案中卖方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做了充分准备。
焦点一:关于贷款政策调整,首先买卖合同有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或国家、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变动导致未获得贷款机构批贷或贷款机构批贷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的,双方同意: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经发生的及要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但若该银行亦未批贷或贷款机构批贷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应自行筹齐剩余房款并支付出卖人”。其次律师认为国家政策对房款首付比例的调整已经是一种常态,一定情况下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且政策出台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应溯及既往。
焦点二:关于甲生病无力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首先甲方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医疗费的相关票据,无法证明其生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据其口头表述,其两年间医疗费花费金额不到10万元,对于270万的房款来说费用微乎其微。其次,甲表示因病导致其无劳动能力,并未提供相应诊断证明或专家意见或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同样不应采信。所以甲所提出的上述解除合同事由并非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
法院最终认定:贷款比例调整是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应溯及既往,即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另外买方生病,不能据此认定其完全没有了继续履行的能力,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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